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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罚款!不按规定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重罚!!

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24号国务院令,公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其中,就包括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一项。

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中,建筑企业需要缴纳的保证金只是工程造价的3%而如果三年内企业都未出现拖欠工资、或者违反劳动法的情况,保证金比例是可以下降至1%的。

但在利益驱使下,一些不法企业,漏缴、甚至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这是不允许的!在建筑行业,欠薪问题由来已久,在国家殚精竭虑解决问题的时候, 不能有人拖后腿。所以,他们被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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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1月30日,高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邕武路常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万隆爱琴湾”项目进行巡查时发现,该项目自2020年8月份开工以来,未按规定向银行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也未使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1年1月8日向该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该单位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经多次督促整改,该项目拒不改正。


今年3月24日,根据《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南宁市人社局对常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项目停工,并对该单位处以罚款5万元。

同日,南宁高新区建设局也向该公司下达《执法检查责令停工改正通知书》,责令该项目立即停工整改,要求该单位配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处理完成后再报该局申请复工。


建设企业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本来就是为了保障农民工的权益

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

但很多单位却纷纷逃避缴纳保证金

这不,麻栗坡这家企业也未履行义务

又挨处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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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麻栗坡县对一公司未履行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义务实施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处理缴存民工工资保证金54.8万元,被实施行政罚款2万元,已通过县法院强制执行。

去年,麻栗坡县在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排查工作中,发现某公司发包的工程项目存在未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情况,经查实后,县人社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程序,对该公司发出“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书”。

在规定期限内,该公司未按要求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逾期仍未履行。


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到期,经强制执行催告逾期仍不履行后,2020年12月11日,县人社部门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2月24日,县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

2021年1月27日,该公司已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54.8万元、行政处罚1万元和逾期不履行的加处罚款1万元分别存入法院执行局。

到底,什么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呢?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3%,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

当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资、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保证金提取条件时,人社部门通知建筑企业和开立专用账户银行,从该企业工资保证金专户中提取相应资金,在人社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下,发放被欠薪工资的制度。

此项制度的出台,有效的避免了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也能更好地维护农民工弱势群体的权益。

来源:中央人民政府官网,工地招工

▌编辑:建筑港新媒体部